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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yons73

在维多利亚州测试的跨境继承法


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最近推翻了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对Re [207] VSCA171案的裁决。该法院的诉讼涉及一名中国居民在中国留下手写纸条,以便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处置财产。 案件引发了有关继承案件选择法律的有趣问题。它强调了确保你的意愿在你拥有资产的所有国家都有效的重要性。

案例 死者是澳大利亚澳籍华人。他曾在澳大利亚居住了几年,但后来回到中国工作,死者住在中国医院,他的母亲飞到中国他的身边。死者给他的母亲写了一张纸条,告诉她在澳大利亚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且只是给她个人使用。死者的妻子、父母以及死者及其家人所知道的所谓”秘密子女”使死者得以庆幸,死者在死亡时与妻子分离。 申请人是死者的母亲,声称这张纸条是她儿子的遗嘱。维多利亚州资产约为15万澳元(即银行账户),中国资产约为41.5万澳元。考虑到他的债务,财产的价值约为566,000美元,其中四分之三的房产位于中国。

关键问题 法院被要求考虑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包括:

  • “纸条”是否为死者生前最后的遗愿;

  • “纸条”是否可能构成“赠与”(一种沉思死亡的礼物);

  • “纸条”是否为有效意愿并且能在国外执行;

  • 死者在作出该文件时是否具有所需的遗嘱能力。

一开始,法院驳回了授予“纸条”认证的申请。法院不认为死者有遗嘱的能力,或“纸条”作为一个文件预示着死者的遗嘱。 中国继承法没有提供专家证据。相反,申请人提出了一份通过AsianLii(一种在线资源)获取的中国法定继承法摘录的英文翻译。初审法官认为,在缺乏确立中国继承法内容的专家证据的情况下,她的荣誉不能依赖于AsianLii的翻译输出结果,尽管这种翻译输出似乎是正确的。 上诉法院裁定,审判法官的决定有误: [64] 根据《证据法》第174条,专家证据并不是澳大利亚法院能够证明外国法律内容令人满意的唯一手段。由于法官没有提及该节,她似乎有一种误解,即在没有专家证据的情况下,她无法就中国继承法的内容作出裁定……根据《证据法》第174 ( 1 ) ( b)条,法官本应很容易确信该案文是有关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可靠信息来源”。 上诉法院命令给予认证”纸条”。实际上,这意味着遗嘱被视为有效的遗嘱文件,死者的母亲可以按照”纸条”管理澳大利亚的遗产。法院认为,遗产的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中国继承法的无遗嘱规定分配。

结论 这一案例强调了在考虑到与继承有关的各种不同法律的情况下提出有效遗嘱的建议的重要性。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Aitken Partner’s的律师可以就一系列问题提供建议,以帮助您在澳大利亚和海外司法管辖区实现预期的遗产规划目标 律师:Tasha Elliasen 同 Rachael Ho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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